1、退休前三个月失业的,最多只能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能领取全部的失业金。
2、《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3、根据上述第四项的规定,退休的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就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了,所以,退休前三个月失业的,最多只能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退休前多久领失业金最合算
退休前2年领失业金最合算,失业金领取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失业金领取流程:
1、在职工失业后凭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
2、符合领取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3、根据街道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核定待遇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
1、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人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人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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