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婚房需否列为共有财产,应依据下列三种情形进行判断和处置:
首先,若父母在购买婚房之际,以其子女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且愿意附加配偶的姓名,则此婚房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父母在购置婚房过程中,选择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婚房便应归属父母所有,而非共同财产;
最后,倘若父母为子女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该婚房理所当然地归属于该子女所有,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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