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部门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一、骗取出境证件案。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三、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一、偷越国(边)境人员证件罪怎么处罚?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
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或者给多次企图偷越国(边)填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给犯有其他罪行的企图偷越国
(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为索贿或者受贿办理出入境证件等。
二、新刑法刑法规定出境证件罪既遂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三、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立案条件为:
1、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
2、实施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的行为的;
3、骗取的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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