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租车司机缴个税,为何税目有差异?
答:出租车司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出租车产权归属的不同,将会直接影响出租车司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目税率的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一)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由此可见,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司机其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月收入额,指出租车司机当月客货运营收入扣除上缴给出租车公司管理费后的净收入。举例来说,某出租车司机承包了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经营,出租车产权归公司所有。例如,2012年12月,该出租司机取得运营收入7000元,向出租车公司上交了管理费3000元,则12月该出租司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3000-5000)×3%=0(元)。
如果,出租车司机驾驶的出租车属于本人所有的,其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根据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上缴给出租车公司的管理费属于经营活动中的正常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例如,某出租车司机个人拥有一辆出租车,采取挂靠出租车公司的方式经营,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管理费3000元。2012年该出租车司机取得营运收入90000元,除上缴管理费外还发生其他允许扣除的支出25000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3000×12-25000=29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9000×10%-750=2150(元)。
此外,对于出租车司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现实生活中,从简化办税手续、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出发,出租车公司通常还要承担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的代收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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