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一条为了规范重要工业产品的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本细则所称工业产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第三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重要工业产品进口配额的协调管理和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本部门重要工业产品进口配额的协调管理,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以上地区、部门的管理机关以下统称“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第四条采用下列贸易方式进口的重要工业产品,按照本办法管理:一、一般贸易进口;2.小额边境贸易进口;3.补偿贸易进口;4.易货贸易进口;5.捐赠进口;(六)租赁进口;7.寄售进口;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于进口的国内产品。成品油包括加工贸易进口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编制全国重要工业产品年度进口配额总量及分配计划
配额申请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配额申请。下一年度的配额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分配
第六条未用完年度配额的配额持有人应在每年9月1日前归还未使用的配额,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在9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分配,逾期未返、年末未用完的,第七条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进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负责,重要工业产品进口配额证书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颁发,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加盖专用章;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其所属部门指定的行政机关颁发重要工业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省外经贸委(厅、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并加盖同级经贸委(委)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轮胎,由国家经贸委向外经贸部削减总计划金额,省外经贸委(厅、局)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以下简称,《重要工业产品进口配额证》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简称《进口配额证》,式样见附件三)
第九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凭《进口配额证》,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请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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