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已经认定对方全责,可以先火化尸体。根据现有规定,所有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都应当由医师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交通肇事造成死亡,应在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一、没有火化证明如何销户
户口注销不一定要火化证明的。死亡证明是用来证明死者已经死亡,殡仪馆根据死者的死亡证明来火化尸体,在火化完毕了之后来开火化证明。所以只要有死亡证明就可以去派出所注销户口。如果是死亡注销,应当在一个月内,由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注销户口。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注销户口。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如果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公民死亡后,如其家人不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一些事务的正常办理。
二、非正常死亡如何开具死亡证明
一般非正常死亡要由法医的鉴定书确认,再由公安局开非正常死亡证明;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亲属死亡证明怎么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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