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包含内容如下:
1、对入学、通过考试、取得学位或者资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加教育培训;
3、以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员、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和证明。
不得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开展广告活动,不得使用教材、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公益广告除外。
教育培训广告违禁词
1.记忆效率提升百倍、成绩飞跃、过目不忘、7天记住永不忘、通过率XX%、高分王者、名列前茅、缔造传奇、百分百高薪就业、国家承认等对培训效果、获得学位学历等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词语。
2.命题专家联手、圈定考试范围、通往北大/清华的金钥匙等暗示有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的词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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