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的特殊情况
时间:2023-07-03 16:22:31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况

(1)\"工作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

(2)\"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存在缺陷、企业环境不良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造成意外伤害;

(3)\"工作紧张突发疾病\"主要是指,由于企业加班加点,或者由于超负荷劳动(比如当班缺员或者抢修等),或者由于带病坚持工作(车间以上领导知道职工有病假条,但因为工作需要没有批准其休假),或者在执行任务时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场所(如火车司机、机长、轮船司机等)抢救治疗而病倒在工作现场的;

(4)\"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如果突发疾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经过劳动鉴定部门评残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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