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夫妻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仅用于日常生活的鞋、帽、衣服等,以及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等。这些物品由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专用。这些生活用品不属于贵重财产,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
以下物品属于夫妻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这些物品仅用于日常生活,不包括不动产、存款或无形财产。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等。
三、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
四、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婚 姻 法 】 哪 些 物 品 属 于 夫 妻 专 用 ? 一 目 了 然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婚后购买的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的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应该在使用这些物品时相互尊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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