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储枪罪这一犯罪类型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涉及以下四个关键层面的内容: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它所侵害的权益主要是公共安全以及我国针对枪支管控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个人或组织实施的违反枪支管制法规,擅自进行枪支储存的违法行为。
其中,“非法储存”的定义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制造、交易、运输、邮寄而来的枪支,却仍然为其提供存放场所的行为形式,或者直接非法存储枪支,且储量较大,严重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
再者,就犯罪主体而言,构成该罪行的将主要是普通公众,亦即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即明确知道自己所储存的物品是枪支,但仍然选择非法储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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