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主动责令税务机关改正;或者由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法审查后予以全部或者部分撤销。
一、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有哪些
税收行政复议案件范围如下: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9、部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二、首违不罚是同一年度吗
“首违不罚”制度有明确的前置条件,并非任何“首违”都能“不罚”。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在符合上述要件的前提下,税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清单中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10个事项,包括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可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违反行政许可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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