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伤残赔付比例表
工伤一到四级的赔付比例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五到六级的赔付比例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二十四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十六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三十六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三十个月本人工资)。
七到十级的赔付标准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十五、十、八、六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掌握适龄男性公民数质量情况,为征兵做好准备。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采取网上登记方式进行,不具备网上登记条件的可以实地登记。本人因身体残疾、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由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完成登记。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并在公民兵役信息中予以注明,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公民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依照法律规定免服兵役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准;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服兵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人员名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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