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宣读后多久执行
行政拘留宣读处罚决定后,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如果申请了暂缓执行的,暂缓执行终止后,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二、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吗
可以,按规定,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提供的担保人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担保人跟本案无牵连,即只要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即可。
(2)担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担保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便于办案机关找人。
(4)担保人要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那么即不是适格的。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可以作为担保人。
不过,做了担保人后要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就将要接受3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当事人实在找不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的,可以选择提供保证金,并且,当事人是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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