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技术创新制度比较及启示
时间:2023-06-08 18:23:56 1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年来,我国的许多工业产品,尤其是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几乎都是所向披靡的。但是,我们不能长期甘居低端产业、低附加值的国际分工地位。在全球贸易竞争中,要形成持续的竞争力和保持持续增长的空间,就必须在技术创新上有新的作为,即把产业发展的基点放在技术创新特别是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至拥有核心技术的基础之上。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对创新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尤其是美国与日本两国的经验是值得重视的。比较这两国的创新体系,或许能为我们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创新体系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的创新体系,一般具备三个相当显著的特点:第一,新技术多有专利保护,利润动机和市场压力对企业的技术创造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第二,新技术有着多元的、独立的、一般又是竞争的来源;第三,技术创新是严重依赖事后的市场力量选择的、由不同厂商提供的创新。而这些特点在美国支持技术进步的体系中尤为突出。在此,笔者对美国创新体系的观察侧重于如下几点:

(1)以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技术创新竞争。为什么美国能够在二战结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走在工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前沿呢?在笔者看来,首先是技术创新的一个基本因素——不确定性使得美国这种以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竞争,符合了渐进性进步的要求。在美国,由于改进现有技术有多种选择,每种选择又有多种实现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要想预先得到一致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有着多元的积极性,一方面有重视市场信号的强烈动机,另一方面也有获得掌握技术可能性所需的一般基本知识途径。

(2)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为保护和激励技术进步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证安排。对于一家厂商投入大量资金的现代产业研究实验机构来说,单纯组织起来进行市场收入看好的产业技术研究是不够的,企业必须能占有那些好处的绝大部分。美国极为重视的专利保护制度是一种以政府公权力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其执行成本相对较低,这更好地促进了企业的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

(3)大学的作用。美国政府在二次大战后,将资助大学的基础研究视为自己的责任。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各职能机构等途径,大学和研究机构大量的研究项目都受到了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资助。

(4)政府支持产业技术进步的计划。政府支持研究与发展计划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设计基础研究;第二类与政府自身需要有关;第三类是旨在提高某个特定产业或厂商群商业竞争力的计划。可以说,美国的产业技术进步计划更多的是通过企业的竞争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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