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源新建通用机场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
第七条:《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
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第二条: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视具体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核准机关;确定由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核准机关。
二、辽源新建通用机场核准受理条件
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纳入国家或省相关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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