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金。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土地可以用于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灾后恢复原状,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由土地使用者使用;永久性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在灾后6个月内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201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土地变化调查临时用地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无临时用地合同的、有临时用地合同的、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四类土地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的有效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期限内;临时用地地点与批准地点不一致;临时用地用途经调整批准的,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设施。同时,15号文件还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矿业改革试点临时用地四类。其中,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细分为交通(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包括水电、水库、河流、运河等)、能源(火力发电、核电、石油天然气等)、管道(油气干线等),而矿业(矿业土地改革试点项目除外)用地等总结起来,我们了解到,临时用地的认定应着重两点:一是是否依法经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的土地,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的有效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不在期限内的,以及超出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矿业用地改革试点范围的土地,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
全文8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