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归卫生行政部门管。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因此,民营医院应当由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也有权对民营医院进行监督和管理。
民营医院转让是否合法
合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变更法人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同意方可变更。
一般程序是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申请表上由原来的法人签字盖章,若是股份制还需要所有股东同意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法人的身份证、简历、签名,如果是诊所还要新法人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建议新旧法人之间办一个公证书,明确债权债务等。可至当地的行政审批中心(便民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或向当地卫生局医政科咨询。
《公司法》
第35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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