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不是委托合同。纪律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纪律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买、销售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除特定当事人必须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3、提供不同服务的活动方式。纪律合同的纪律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以干预交易活动,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的权限内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类型中,委托合同还有行纪合同很多人容易混淆,因为二者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并且合同规定建立都是基于双方对各自的信任为基础的,所以容易混淆,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法律人的法律地位还有合同的服务范围等都是不同的,所以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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