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针对商标使用来说的。
①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方面的特殊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巴人已经在中国注册(也规定了未追究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时间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看到驰名商标所有人能依法禁止他人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同样能依法制止他人自己没有注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对以上两点普遍注册商标则无权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第3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说明损害的,术语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乡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②在企业名称登记方面的特殊保护。当事人认为他人进其痴迷深表子五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依照处理。也解决说一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商标所有人能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登记。但是,对被认定前已经组成的与驰名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追溯,即不能对认定前已经存在的与驰名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提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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