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传销罪是怎样认定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二、传销案件查处存在什么问题
难以查清全案事实,影响深挖共同犯罪。传销组织严密,一个级别的组织领导者只知道自己级别的事。下一级别人员对上一级别人员的情况知之甚少,所以难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致使全案犯罪事实难以查清,影响深挖共同犯罪。
三、司法实践中传销追诉标准上有什么问题
追诉标准不尽合理,实际操作难度大。当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要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所处的层级,一般仅能以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定罪处罚,而对非法传销行为本身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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