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招投标中,假设第一中标候选项因缺乏合理、明确的原因而放弃合作为止,招标方有权考虑向排名次之的中标候选项输入中标通知,或者完全决定重新启动整个招标程序。针对那些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主动放弃已成为中标候选人身份的竞标者,招标机构有权决定不退回他们所申请的投标保证金。
同时,如若上述人士并未能按照约定缴纳足够金额的招标保证金,或者他们支付的保证金无法弥补因此给招标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招标机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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