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放弃。也就是说,如果被依法确认为中标人的,是不可以随便放弃,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中标人不可以弃标。该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这是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中标人可以放弃吗
1、中标人不可以弃标。
2、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中标人弃标的情形有:
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招中标后,中标人不可以弃标,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不返还招标保证金,若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补足赔偿。若未交招标保证金的,中标人需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尽管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可以弃标,但并非中标人中标后,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中标人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国家政策大变动、水灾等自然灾害、社会骚乱、战争等因素导致中标人弃标的,中标人可以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6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