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5日,金某在门源回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了商品房一期付款25000元,预订了在门源县浩门镇北关粮站路修建的商铺一间。事后,房地产商在未经金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来金某预订好的铺面调换给别人。7月3日,消费者金某到门源县消协投诉,要求恢复原订铺面,并赔礼道歉。
经门源县消协调查,房地产商是单方违约,消协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恢复消费者金某原订的铺面,并向金某赔偿、道歉。
点评: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已收取了消费者的购房款,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所以,这家公司在未解除与消费者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将商铺卖给其他消费者,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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