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3-06-25 08:04:20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单位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

1、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2、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一、债务纠纷是谁先保全先给谁吗

债务纠纷并不是谁先保全就会给谁,但同一被告人同时欠多人的债务,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执行。申请了财产保全肯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二、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法院未判的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法院未判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三、公安局有没有收赃款的权利?

侦查机关有权力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没有用赃款、赃物这类肯定性的词汇,更没有使用追缴一词。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应当移送法院,赃款赃物属于犯罪证据,侦查机关把查封的赃款赃物没有移交法院,而是直接上缴国库了,就是违法。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的涉案财产,只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只能是提供给法院的,这些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要经过被告人、被害人质证,然后又法院决定是否采信。未经被告人、被害人质证,未经法院裁决,公安局、检察院认定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局、检察院擅自处理涉案证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确实属于赃款赃物应当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在判决书中写明。侦查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处分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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