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在确保落实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政策效益等。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就业培训、公共实训中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六日
天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止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专营、兼营刻字业及需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经营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须向经营地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方准营业。
申请歇业、转业或者合并、更名、迁移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次日起,七日内到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其中,需迁移的,还应向迁入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方准营业。
第四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或个人来本市经营刻字业的,须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到本市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或换取个体外地来津经营临时营业执照,并到本市经营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后,方准经营。
离开本市时,须到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到原发证部门撤销营业执照或缴销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经营刻字业的厂(店),承揽刻制公章(含单位名称章及财务、支票、合同、发票等专用章,下同)业务,须到经营地所在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领取《承制公章许可证》。无证者不准承制。
第六条工商企业刻制公章,一律凭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驻津部队刻制公章,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领取《刻制公章许可证》。外地在津单位在本市刻制公章,须持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本市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领取《刻制公章许可证》。凭证到刻字厂(店)刻制。
第七条刻字厂(店)承制公章时,对公章的形状、规格、式样等,应遵守国务院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承制公章的刻字厂(店)从业人员应做到:
(一)凭《刻制公章许可证》承制公章,无证的不予刻制。
(二)实行岗位责任制。在刻制公章时,应执行承收、登记、制做、检验、保管、取件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承制公章不准留模、留样、仿制,对制作中的废品应监销。
(四)发现私刻公章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刻字厂(店)应依照《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建立治保会或设立治安员。
关联法规: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引导激励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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