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3-02-20 03:20:19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得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3、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离婚具体的办理方式有哪些

协议离婚的具体办理方式为:双方先就解除婚姻关系、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而后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冷静期后,办理离婚证。

诉讼离婚的具体办理方式为:

原告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通知对方应诉,组织庭审后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判决。法院出具离婚判决生效后,便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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