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特别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在外部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参与普通合伙人进入或退出合伙企业的决定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5)涉及有限合伙企业自身利益的,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6)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向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当执行合伙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以自己的名义为企业利益提起诉讼
(8)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法》规定,如果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与之进行交易,则该有限合伙人应对该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其所有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但是,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有限合伙人可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但是,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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