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应不应该审查管辖权
时间:2023-06-13 08:20:54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是否需要审查管辖权?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应对其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进行审查。

若无管辖权,法院需裁定并移送管辖。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法院管辖的,可适用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侵权纠纷不能协议管辖,只能法定管辖。

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需注意的是:(1)协议管辖是指纠纷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条款中或在起诉前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管辖的法院,其适用的范围国内为合同纠纷;涉外的有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又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方能成立:协议管辖只能就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达成协议。只能就合同纠纷协议管辖。当事人对合同以外其他民事纠纷不得约定管辖。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这是对当事人协议管辖方式的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诉法及法规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的一个时,且当事人是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的形式约定由该法院受理本案,案件可不移送。若该法院不具有上述所说的条件,则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案件立案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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