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当中,车子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来进行购买的,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却将这个车子快速的进行过户,所以导致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并不能够平等的来进行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这样一种情况是排队当中完全不被允许的,而且对于受害方来说,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要求少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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