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
答: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为什么不能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呢?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这样,就能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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