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七里坪镇五十六岁的张XX,因为辱骂执行人员并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就被司法机关拘留。
1999年4月6日下午,沅陵县洞滩电站职工鲁X到张XX家检查电表及供电线路,在检查过程中张XX父子三人与鲁X及其同事张ZZ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鲁X、张ZZ均不同程度被致伤,事后,张XX被当地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十五天。
鲁X与张ZZ不久便向沅陵法院起诉,要求张XX父子三人赔偿经济损失。经过一审、二审,2000年6月20日,怀化市中院作出(1999)怀中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XX父子三人赔偿鲁X,张ZZ经济损失1378.75元。此案经沅陵法院立案执行,2002年10月20日,沅陵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到张XX家执行,张XX不仅不予配合,反而大吵大闹,辱骂、摊搡执行人员,要赶执行人员出门。沅陵法院针对张XX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辱骂,摊搡执行人员的情况,对其罚款五百元,司法拘留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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