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本案件结案后拘留要看情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阻碍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本案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一、解除取保候审后多久结案
法律没有规定解除取保候审后多长时间结案,解除取保候审也并不代表会结案。结案的时间取决于办案的进展情况。法院执行已结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包括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法院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完毕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法院依职权查找财产线索,均是强制执行过程中获取财产线索的合法途径;
2、直接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1)被执行人无固定工资、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有价证券、分红等其他收入的;
(2)经向有关财产权属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属;
(3)被执行人无其他共有财产的;
(4)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的;
(5)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已注销、吊销、歇业的;
(6)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情况。
3、司法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除直接查明无财产可供的情形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中基层法院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处理经验,区分情形分别加以认定:
(1)规定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低于申请执行标的适当比例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适当比例,当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与执行标的达到一定比例的时候,可以认定属于有财产可供执行,否则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2)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查明的财产价值太小,不需要执行的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有价值较大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等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基于各种因素(比如考虑到与对方的友好关系)而不要求对这些财产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查明的财产不能处置的亦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两类有财产可以终本情形:一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类是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4)有明确法律法规、司法政策规定不能执行的财产可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17类财产包括以下情形:银行贷款账户,政府财政经费账户,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信托财产,空难死亡赔偿金,产业工会经费、党费,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药品批文等;
4、法律依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两类有财产可以终本情形:一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类是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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