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
保证人有如下可以免责的情形:
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免责;
二、主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三、主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
四、主债务人保证人串通订立主合同保证合同的,可撤销;保证人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哪些
法律规定的担保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抵押权的存续时间是多少?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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