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办程序。
(一)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把伤者送往医保定点医院抢救和治疗,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市、区(县)属医院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将伤者转入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二)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市或区(县)人社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7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工伤事故及就医情况,报告书内容:伤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医院名称、伤情、抢救措施;30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用人单位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工伤职工《工伤认定书及有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局(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领待遇需提供资料。
(一)申报工伤医疗待遇: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
(3)在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单、中药处方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汕头市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书等。
(三)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汕头市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工亡待遇:填写《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火化收据原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4)供养直系亲属的证明,如供养对象属超出劳动年龄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提供街道(镇)办事处证明;供养对象属死者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学龄前儿童提供户口簿;
(5)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明细清单;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7)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死者原身份证或户口注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5—25日(工作日)为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间。
四、服务承诺。
符合规定的,自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参保单位可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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