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提出解除的主体,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使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动合同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主要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也为用人单位留出了合理辞退的余地,若劳动者不能胜任或是做出了有损企业利益的事情,用人单位也可将其辞退,这大大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单位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都是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因为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需要给予员工赔偿。如果说公司辞退了员工,却没有进行赔偿的话,那么员工是可以通过去和法院起诉来向自己的公司索求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7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