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00:37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项目四至坐标图及电子文件(含地界坐标,坐标必须为西安坐标);;2.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设用地地属使用权证明,;3.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应提供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批文,社会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报告4.清远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5.经规划审核的施工图;6、缴费清单;

二、办理材料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材料属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用户登录网站,在线上传所需材料。

2、内部接收材料并受理审批

3、审批通过,现场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受理服务窗口人员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审查由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审批科提出审核意见

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3年)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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