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
时间:2023-05-02 15:44:11 2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这是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节。

1、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

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意外的。

2、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

3、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4、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

5、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

6、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

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7、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

8、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

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

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意

外发生以后的及时、正确的抢救治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医疗意外发生后抢救不力,则仍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定义

1、主体为医患双方。

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与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患者自己提请处理,与第三人无关。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注意这里并非是指发生过程,而是目的)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法院,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三、非医疗纠纷

1、最多见情况:一是一些身患绝症的病人在绝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会在医院做自杀或自杀未遂致伤的事件

;另一种是无行为能力人(如10周岁以下少儿和失去知觉的精神病人)发生的意外,前者为坠

楼等事故的发生,后者主要为自残或斗殴致人伤害的行为。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病人家属向医院追查责任,医院应承担监护过失,赔偿经济损失。医院并非“牢房”,医院不可能

对每一位病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发生此类情况必须取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的

支持,必须将其列为同社会上发生的死亡案件一样来对待,切不能与医疗纠纷挂钩。但是如

果无行为能力人在无家属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发生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医院原则上应承担。

2、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和病史,导致医生难以及时诊断,尤其是危重病人可能招致贻误抢不遵照医嘱,甚至私下胡乱投医问药,尤其在必须紧急手术的情况下,因得不到病人及其家属出于某种利益原因而将矛盾嫁祸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造成故意。

3、医务人员还应该懂得,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则说明他们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规定:“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

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然而“主要原因”并不等于全部原因,

更绝不能简单地等同全为病人及其家属的过错。如果对病人的不良后果是由医务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双方原因造成的,那么照样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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