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宅基地被火烧了,那么可以向当地村委申请重新修建房屋。
一、农村宅基地产权变更需提供的要件
(一)因房屋买卖(已办房地产权证)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转让方与受让方户口簿(包括户口增减页)、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转让方承诺该住宅出售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买受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因房屋继承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A、法定继承(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B遗嘱继承;C遗赠。法定继承需提供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遗嘱继承和遗赠需提供被继承人书证
4、继承人身份证、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因房屋赠与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赠与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在国土所经办人见证下亲自签名并盖手印,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赠与人与被赠与人户口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赠与人承诺该房屋赠与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赠与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四)因分家析产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分割协议。全部家庭成员签名,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包括户口薄增减页(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未在一起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关系证明。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五)因房屋交换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申请审批表
2、房屋交换协议。协议需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交换双方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宅基地翻盖手续
旧房办理翻建手续,需要有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邻协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址拆建申请表,所有要件齐全可以申请办理原址拆建。具体情况可咨询居民住地所在村委会或镇政府。
农民自建住宅申报程序:
(一)已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向当地乡镇政府规划办报告,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可建设。
(二)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1、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
2、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分别报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办,办理《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建设。其中: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需本组组长签字,新开基建房的,需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并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禁止非农人员购买农村土地建房,小产权属非法行为,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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