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孕行为的主体
代孕行为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是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般而言是女方患有不孕症,或者因生殖器官受到损伤而自己不能孕育生命的人,但是他们可以提供配子(即精子和卵子),他们又被称为生子需求方或委托方;而另一方是自愿提供自己的子宫为他人孕育生命的人,通常被称为代孕母亲或被委托方。
当然,对于代母来说,应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代孕行为必须基于本人自愿。代孕民事主体中的生子需求方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除具有一般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外,夫妻应该是患有不孕不育症,或女方患有严重疾病自己不能孕育新生命的人。
二、代孕行为的客体
代孕行为的客体是一种行为,即代孕母亲代替他人生育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公民有意识的活动,因为代孕双方当事人正是基于代孕母亲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代替他人怀孕、生子,从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但是代孕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具有人工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凡是没有国家授权的医疗机构以及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开展代孕技术。
三、代孕行为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代孕行为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通过签订代孕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主要有:了解被委托方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以及学历等相关问题;了解被委托方的孕期状况;在孩子出生后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2)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提供健康的配子;不得以孩子的性别为由拒绝对孩子的抚养;接近预产期时要提前办理入院手续,确保母婴安全;支付被委托方代孕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被委托方流产的,应该由委托方支付医疗费、营养费。
2、被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被委托方的权利主要有:了解委托方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学历等相关问题;了解委托方不孕不育的原因以及家族病史;要求委托方提供孕期检查所需要的费用。
(2)被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确保孕期不得从事危害胎儿的行为;定期进行孕期检查;不得索要孩子的抚养权;孕期出现疾病不能继续妊娠的要及时告知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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