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的特殊规定及注意事项:
1、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2、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3、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程序主要有什么?
现役军人结婚程序具体如下:
1、先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需一级一级盖公章;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治审查,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大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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