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由此可知,要实施征收活动,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国家或地方要征收土地或拆迁房屋,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建铁路、建设学校等非盈利性建设。而不能基于纯商业开发而肆意侵占公民的土地或房屋。但在现实中,有很多地方以旧城改造之名,侵占土地,而后卖给开发上修建商品房,大大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的是几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所谓“有效催收”,指的是以下四种情形: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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