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措施如下:
1、生活污水处理,净化生活污水排放,生活污水先经化粪池发酵杀菌后,按规定集中处理或由专用管道输送到无危害水域。化粪池的有效容积满足生活污水停留一天以上,并定期清理,以保证处理效果;
2、施工废水处理,工业废水经过处理再进行排放,可以减少对河流的污染。施工场地修建截排水沟、沉沙池。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并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排水达标;
3、废弃物处理,普及垃圾分类,废物回收利用,遇有含铅、铬、砷、汞、氰、硫、铜、病原体等有害成份的废渣,经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在环保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处理;
4、大气污染防治,提高工业废气排放标准,机械车辆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和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保证进气、排气系统畅通;
5、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有关保障措施的概况
近年来,有关国际贸易反倾销的法律知识、案例实务见诸报端已是屡见不鲜,较为普及,相当深入人心了,而与反倾销有着关联关系的一种世贸组织例外制度--保障措施却至今鲜为人知,或知之甚少。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GATT协议第19条的基础上经修改最终达成了一份《保障措施协议》。在国际贸易中的保障措施,又称保障条款或免责条款,它是国际法上情势变迁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是世贸组织中的例外制度,是国际贸易反倾销衍生的例外法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国际贸易中,当发生缔约时完全未能预料到的情势变化,而使缔约国享有的条约所规定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并与另一缔约国之间发生利害关系的严重失衡时,该缔约国为保护本国的利益可以终止条约或寻求某种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在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中,成员国一方完全可以因保护本国产业的需要而对来自所有成员国的某种产品实施保障措施,限制其进口,以抵制或消除因该产品输入导致本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其目的在于:使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使它们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条约中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已经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避免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保障措施同反倾销的根本目的一样,都是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但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又存在着如下明显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保障措施体现的是非歧视性原则,反倾销则可能被用作歧视性手段。反倾销是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制裁的对象是来自某一国家的进口产品。保障措施限制的进口产品不一定存在倾销现象,通常是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制裁的对象是某一产品的输入,而不问其来自何国。
(二)适用的条件不同: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比反倾销手段更多。首先,要证明进口产品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在绝对数或相对数上一直在增加。其次,保障措施中的严重损害只包括损害和损害威胁,却不包括阻碍某一产业的建立,而反倾销中的损害则包括阻碍产业的建立,而且,保障措施中的严重损害程度是足以使进口国相关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它比反倾销中的实质损害程度高。最后,进口国在断定进口数量增加的基础上,还必须证实这些增加是意外情况和承担总协定义务所致的,而反倾销只要证明倾销产品是损害的原因即可,并不要求是重要的或惟一的原因。
(三)适用的程序不同: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缔约国应尽可能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国全体,以便缔约国全体及与这项产品的出口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缔约国有机会与它进行协商谈判。实施保障措施的缔约国应将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和实施或延长实施保障措施的决定立即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并将协商结果及时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各缔约国应将各自涉及保障措施的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及时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
(四)适用的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适用范围很广,比如它可以增加关税、实施关税配额、实施数量限制,举行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等等,而反倾销措施主要的是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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