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投诉包括哪些
按照我国《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诉者对于下列损害行为,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从法规规定看,内容具体而且明确的。内容(1)、(2)项目,都是要有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法律依据的。如果没有旅游法律关系,就谈不上不履行协议、服务达不到要求等等。因此,旅游合同的签订是作为旅游者投诉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是以口头的非正规的协议方式,而且旅游者又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的。旅行社完全可以不通过投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规规定(3)、(4)、(5)、(6)的情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相关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投诉者应当拿出证据证明,旅行社在接待的过程中,存在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故意欺诈、索要回扣、小费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仅仅凭借口头的叙述是不能够认定旅行社在接待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和过错的行为的。
二、写投诉状标准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写投诉状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反映情况,具体的说,一份完整的投诉状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四、具体的赔偿要求。
五、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门票、机船车票、凭证、发票等。
另外,投诉者应该按照被投诉者的数量提出投诉状副本并依法在投诉过程中提供新证据。
投诉者可以对哪些损害行为进行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二、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三、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破损或丢失的;
四、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五、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七、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三、投诉审理范围适用保证金赔偿条件的:
一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是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是由于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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