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代位继承通常定义为,当被继承人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行离世时,其各自的直系后裔就能够接替原来的位置来继承相应的遗产权益。
具体来说,这主要涉及到被继承人的子孙后代对于自己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儿女的代位继承并非可以同时进行,而是应该严格按照规定,从被继承人的子嗣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妹之女这两类人中选择一方进行。
换言之,在实际情况下,若被继承人仍旧有其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或是其代位继承人存在的话,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将无法行使代位继承的权利。
同样地,以此作为依据,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后裔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女儿,都属代位继承人范畴之内。
但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当并列的所有状况都满足以下条件时,真正意义上的代位继承才能够发生:
(1)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身份,仅有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故去之后,才有可能引发后续的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亡故前已先行离世;
(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后裔,而且必须为晚辈,且不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亲属或者长辈亲属;
并且,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后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不受年龄辈分之差的制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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