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可以理解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五年再犯罪不认为是累犯。因此,不应将其犯罪前科作为现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盗窃前科排除于法有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规定,实际上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和累犯情节,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消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未成年人一旦前科记录被消除,日后重新犯罪,司法机关也不能引用其前科犯罪记录,其前科犯罪不能作为其罪行从重处理或处罚的原因。而《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的前科入罪是一般犯罪的入罪情节。因此,作为入罪情节的盗窃前科,在法律具体使用中,应将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作为例外,排除适用。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仅限查询且须保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但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该项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仅仅限于查询,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相关犯罪记录。如需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势必要在审理查明部分叙述其未成年时有盗窃前科,这样明显违背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的强制性规定。
三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需要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年龄小,其认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弱,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可塑性较强,通过正确的教育引导能够让其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若因其前科记录,不论未成年人今后表现如何,给其贴上人身危险的标签,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自暴自弃,那么将影响未成年人一生的生活,甚至可能导致危险极小或者不再具有危险性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因此,对未成年犯累犯的除外规定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仅是为他们未来提供生活环境与发展空间,同时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精神以及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
综合上面的相关知识,我们了解到了:对未成年时有盗窃前科不能作为其成年后盗窃入罪要件,成年后所构成的所进行的盗窃罪当然也应该依法处置。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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