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获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核定的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申请内容应包括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包装、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仅提供网上办理。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市交通运输委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填写电子申报单。
2.受理
受理人员登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系统,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结果反馈申请人账户;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理由反馈申请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账户,并退回电子申报单。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做出书面审查结论。
4.办理结果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许可结果反馈申请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账户;不予通过的,不予许可结果反馈申请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账户,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申请人可登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系统查看、打印许可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无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
五、办理时限
1(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1995年)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定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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