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查取证方式有哪些,离婚调查取证的时限
时间:2023-04-29 16:56:08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调查取证方式有当事人自己取证和法院对申请进行调查。离婚调查取证时限一般由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由法院指定的期限是不能少于十五天的,而且取证需要在期限内完成。

一、离婚调查取证方式有哪些

离婚调查取证方式包括两种:

1.当事人自己取证。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的证据都由当事人自己取证。自己想要什么,就要举出家庭或者对方有什么的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一些行业、部门的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证,比如银行存款,当事人自己不能查对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对方是否有存款,根据规定,就只能在起诉后,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关的机构查询了。

二、离婚调查取证的时限

离婚调查取证时限的具体时间如下:

1.一般举证期限都是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准许;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3.需要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必须在取证期限内完成,不能完成取证或取证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三、离婚调查取证的手段

调查取证的手段如下:

1.通过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

2.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

3.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n(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n(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n(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n(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n(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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