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出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在承包人之间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投资入伙,但是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参与投资入伙。而如果采用其他采用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用作投资成立有限公司、合作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抵押等方式流转,但是以抵押方式流转具有一定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
(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
(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
(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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