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的土地承包依照承包的主体不同一般分为两种形式,有的以户为单位,有的以个人为单位。
1、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
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此种情形下,当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家庭成员之间并不发生继承问题,而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则户已然不存在,更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2、个人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被依法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将收回土地承包权的情况有哪些
第1种情况:承包方消亡的。
什么是“承包方消亡”呢?因为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如果整个土地承包户的成员全部消亡,或者是去世了,那么他们就是“承包方消亡”了,而在这种情况下之前他们承包的土地,村里是可以全部收回的。
这也是比较好理解的,农户家庭只要还有一个人,承包方就存在,承包期内,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承包地不收回不调整。
但如果一户人家所有人员都已经不在了,那留着土地也没人耕种了,只能是撂荒了。因此村里可以把它收回去,然后重新分配,或者是发包给其他人耕种,这样也是为了避免耕地浪费。
第2种情况: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这些年很多的农村人出去打工,或者是在外就业、务工,甚至有些都已经全家迁出农村了,并且在城市里安了家。因此这类人对于之前承包的土地也不怎么在乎了,毕竟他们留着也没用了。
于是就有些人会自愿把之前的承包地全部交出去,既能避免承包地的浪费,同时还能获得一定的补偿。所以这样的人虽然不多,但还是有的。不过如果是我的话,还是不会主动放弃承包地的,即便现在不种,等到老了以后还会种的。
我们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发生,我们家人谁也不会傻到把地还回给村里!
第3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这是什么意思呢?有些人可能不太好理解,它的意思是说承包户把自己的承包地的转让给了别人。
这个和土地的流转不同,流转只是把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你依然还是土地的承包方。而转让则是把你承包的土地又租给别人了,即把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给了别人,这样你就和承包地再也没有了关系。
换言之就是你自觉退出了,然后是别人直接和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了。如果以后你还想要种这块地,那么就要向别人租借了。
不过需要注意,因为承包地和宅基的一样,村民都是只有使用权,而它实际上是归村民集体所有的,因此即便你是想要转让承包地,也只能转让给本村的村民,而外村的村民是没有权利的,而且这个也还是要经过村委会同意才可以。
第4种情况: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这个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你村里要修高速公路、或者是高铁等,而这样当这些项目经过你家的承包地的时候,那么就会被征收。
而这些被征收了以后的承包地,承包合同自然也就终止了。不过,一般都会有补偿的,并不是说无偿征收了。
第5种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村民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本村其他村民,征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征收,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包的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具体归谁所有,不能一刀切地认定,需要我们进行分类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分配给村集体,然后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个人,即土地的承包权人也就是转包方。
对于安置补助费,是对土地的被征收人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对于安置补助费,具体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标准,一般来说谁在负责安置谁纳安置费,如果被征收人放弃统一安置可以要求将安置补助费给到被征收人,即土地的承包权人即转包方。
而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无论从逻辑推理还是法律规定上来说,都应该实际种植者即接包方所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明确规定,除非转包方与接包方有另外的约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所有。
当然,我们上面所说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都是在转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分配,如果在转包合同中,双方对发生土地征收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相关约定也是有效的。
能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文中已经区分了情况做出讲解。土地承包一般是包产到户,但现在有很多村集体会把本村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耕种,以此提高每亩地的产量。而这也就涉及到承包土地的转包问题,若在这方面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n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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