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第八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6]1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生育保险由自治区保险机构所属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统一征缴、支付、管理”。该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行使审批权。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已参加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的中区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三)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已参加县本级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企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二)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在计划内的(顺产、难产、流产、引产、放环术、取环术、复通术、绝育术);
(三)企业男职工配偶属农村或待业或所在单位没有享受产假工资和报销生育期间的费用的。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3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准生证(计划生育手册)(复印件)1份;
(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六)男职工配偶无工作证明(原件)1份。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桂林市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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